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打击危害社会安全的法律利器。
犯罪行为包括使用危险物质、介质,为制造危险情形而实施的一般手段,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该罪的实体要件包括客观方面的行为和危险情形,主观方面的故意犯罪。
危险情形是该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包括直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及重要科研、工程项目或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可以说,危险情形的大小体现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犯罪人所选择的手段和方法,影响罪行犯罪的危险程度,可以说是犯罪行为的核心之一。而该罪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罪行,意味着除了本罪之外,还有其他罪行不具备的某种独特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国家、社会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如果不加重打击,将会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