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积金业务是建立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自主运营的基础上,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买房、自建房、大修房、租房或者还贷。同时,合理运营使用公积金,有益于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增强个人家庭购房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住房;
- (二)职工配偶或职工本人购买二手住房,或者自己购房有贷款需还;
- (三)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房屋首期款的;
- (四)租住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或加装电梯需要的资金;
- (五)其他涉及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
同时,根据规定,职工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缴存单位按会员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来缴存。例如,一个会员单位的职工是100人,每人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这个会员单位每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100×5000)×5%×2=50000元,其中2是缴存比例之和。